微信代理銷售迷藥,南京刑事律師為其辯護
文章出處:www.gadesh.com作者:萬盈律師人氣:0發表時間:2019-06-25 13:44:54
【案件介紹】
被告人曹某于2016年7、8月份以來,利用網絡渠道,采用發布藥品廣告、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發展客戶,并通過微信軟件聊天確認客戶所需的藥品種類、數量等,再伙同梁某某進行銷售。
在進行藥品銷售時,被告人曹某還利用微信軟件,向其客戶王某某等人發送“零點”、“彌漫之夜”等藥品的使用說明。
案發后,被告人曹某因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、銷售假藥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,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在辦的黃某、沙某某某被強奸一案帶出。該案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偵查。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12月28日被抓獲歸案。
【辦案思路】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,生產、銷售假藥罪,是指生產者、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,生產、銷售假藥,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。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,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、銷售假藥的行為,即構成本罪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,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。第二百九十五條,傳授犯罪方法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無期徒刑。
回顧本案,曹某通過網絡代理銷售催情藥、迷藥等商品。利用網絡渠道,采用發布藥品廣告、建立微信群等方式發展客戶,通過微信軟件聊天確認客戶所需的藥品種類、數量等,再伙同梁某某進行銷售。并向其客戶介紹所售藥品的使用方法。
經偵查,曹某明知其所銷售的“零點”、“彌漫之夜”含有麻醉、安眠類藥品成分,其藥效會被購買人用于實施強奸犯罪;明知其所銷售的“第⑤元素”含有偉哥藥品成分,仍積極在網上銷售此類藥品,累計獲利約30萬元。
南京振軒刑事辯護團的律師在接到被告人曹某的家人委托后,詳細研究了卷宗材料,在多次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詳情后,并出庭為曹某提供辯護。
后法院綜合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后,進行了結案宣判:認定被告人曹某犯銷售假藥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,并處罰金十五萬元;犯傳授犯罪方法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。
附:該案件判決書照片說明
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,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。另,由于判決書頁數較多,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,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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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曹某于2016年7、8月份以來,利用網絡渠道,采用發布藥品廣告、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發展客戶,并通過微信軟件聊天確認客戶所需的藥品種類、數量等,再伙同梁某某進行銷售。
在進行藥品銷售時,被告人曹某還利用微信軟件,向其客戶王某某等人發送“零點”、“彌漫之夜”等藥品的使用說明。
案發后,被告人曹某因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、銷售假藥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,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在辦的黃某、沙某某某被強奸一案帶出。該案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偵查。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12月28日被抓獲歸案。
【辦案思路】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,生產、銷售假藥罪,是指生產者、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,生產、銷售假藥,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。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,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、銷售假藥的行為,即構成本罪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,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。第二百九十五條,傳授犯罪方法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無期徒刑。
回顧本案,曹某通過網絡代理銷售催情藥、迷藥等商品。利用網絡渠道,采用發布藥品廣告、建立微信群等方式發展客戶,通過微信軟件聊天確認客戶所需的藥品種類、數量等,再伙同梁某某進行銷售。并向其客戶介紹所售藥品的使用方法。
經偵查,曹某明知其所銷售的“零點”、“彌漫之夜”含有麻醉、安眠類藥品成分,其藥效會被購買人用于實施強奸犯罪;明知其所銷售的“第⑤元素”含有偉哥藥品成分,仍積極在網上銷售此類藥品,累計獲利約30萬元。
南京振軒刑事辯護團的律師在接到被告人曹某的家人委托后,詳細研究了卷宗材料,在多次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詳情后,并出庭為曹某提供辯護。
后法院綜合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后,進行了結案宣判:認定被告人曹某犯銷售假藥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,并處罰金十五萬元;犯傳授犯罪方法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。
附:該案件判決書照片說明
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,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。另,由于判決書頁數較多,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,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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